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因股价下跌,两位股民在一家网站的股吧内发出“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抱怨帖子,表达对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
未曾想,竟然被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是在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上市公司败诉,股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股票价格波动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
券商中国记者经过多次查找,找到了上述涉及纠纷的上市公司原告为中科云网,在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对中科云网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中科云网不服裁决进行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股吧抱怨几句竟然惹上官司
据介绍,本案原告是一家上市公司,被告有多个,其中某信息公司系一个知名财经证券门户网站的运营者。该网站内设股吧栏目,为网友交流股票信息及分享个人体会的网络社交平台。
因原告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下跌,吕某、冯某等网友在以原告名称命名的股吧内发言,表达对原告公司股票价格的不满。上市公司认为,谢某、吕某、冯某在股吧内发表的“明天跌停,谁也跑不了”、“利空来袭,做好准备,开始俯冲”等十余条言论,是在捏造事实诽谤原告,同时还辱骂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炒作原告公司股票价格。
作为股吧的管理方,某信息公司怠于履行合理的监管注意义务,也应承担责任。该上市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吕某书面辩称,其确实在东方财富中科云网股吧论坛发布针对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不良言语,但此系长时间持有原告公司股票投资浮亏严重的情况下,不理智情绪所致,言论或有过激,日后将严格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但被告作为一名普通散户,个人网络主页粉丝量和关注人数均十分稀少,发布的言论不可能直接影响原告公司股价,导致其股价低迷。诉讼过程中,被告一直与原告积极调解,道歉信已邮寄原告,其要求的另两条调解内容因客观因素无法达成,故应减轻被告责任。
法院驳回上市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并非涉案账户的实际使用人,不存在侵权行为。认为吕某、冯某基于股价持续下跌对原告及其股票作出评价并表达不满情绪,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
而且,吕某、冯某仅是普通网络用户,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此类情绪性言论,不会一味盲从。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股民因缺乏专业知识及难以避免夹杂主观情绪的评价言论,应保有更大的容忍度。如若部分用语确有夸大不实之处,原告作为上市企业也可通过公告等方式予以周知。
此外,被告某信息公司并非涉案言论的直接发布人或编辑者、推荐人,在用户注册之时,已通过网站服务使用协议及社区管理条例等方式提醒用户文明用语、理性发言,事先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在原告起诉之后,某信息公司已根据诉状要求及时对涉诉主题帖等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并提供了涉案账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的服务、管理及协助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吕某、冯某的言论确有不当之处,应予严肃批评,但尚未达到降低原告社会评价、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程度,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股价下跌引发“怨声”应容忍
后续,法院还对网络名誉侵权责任认定进行了分析。
案例中,原告上市公司主张被告吕某、冯某对其实施了诽谤的侵权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丑化其法人人格,损害其名誉,影响其股价。
法院认为,因股价持续下跌而发布的带有明显主观色彩的言论和负面情绪的抒发,属于个人意见的表达,其并无虚构事实、恶意诽谤的故意及过失,主观不具有可谴责性。被告吕某、冯某仅是股吧内的普通网民,其注册账户关注人数及粉丝数量都非常少,也并非该领域面向社会公众的权威人士,其他网民基于正常理性人的角度,对两人带有主观体验感的言论信息,非经官方核证或自行核实,也不会一味盲从。
此外,法院认为,股票价格的波动受宏观政策、市场信心、经营规模等多重因素影响,股票价格波动又与股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自然引起股民对于公司口碑的褒贬不一,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对公司股价持续下跌可能引发股民“怨声”,应有所预见并予以一定程度的接纳和容忍。
因此,法院在判断被告涉案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产生实害后果时,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最终认定吕某、冯某之行为不构成网络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