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录取是录取环节的照顾政策,包括两种照顾方式。一是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优先录取,指对符合这类照顾条件的考生,按有关高校投档要求进行投档后,高校对进档考生中符合照顾资格的考生应予以优先录取。符合这些条件的考生虽然没有享受加分,但根据志愿和分数等情况被投档到高校之后,应优先录取。二是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指考生被投档到高校之后,如果一些考生条件相当(如相关考试成绩、专业志愿、身体条件、获奖情况等条件相同),但因高校招生计划不足不能全部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两种优先录取类型的照顾体现在投档后的高校录取环节,在投档环节没有照顾。
01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专业(类)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02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专业(类)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03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0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05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专业(类)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