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以下高级中学有招生资格。
省级示范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以及新建未满三年的普通高中学校,方具备招生录取资格。
建校已满三年但未通过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评估的学校不具备招生录取资格,不得分配招生计划。
坚持属地招生原则,实行“公民同招”。
地处县域(及不设区的市)的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
地处设区市城区的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原则上不得在县域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辖区内县域学位不足或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按照同一方式和标准录取学生。省直管县(市)的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和学籍注册等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