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通高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属同一招生区域学校之间的转学行为;
(二) 民办学校向公办学校转学(转入地无民办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三) 本省低星级学校向本省高星级学校转学(转入地无对应学校的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四) 未达到转入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的本招生区域初中毕业生,通过其他途径转入该校;
(五) 外省初中毕业、外省非重点高中录取后向本省三星级及以上普通高中转学(该招生区域无二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除外);
(六) 在休学期间的。 高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咨询方式:中教处:0515-88228663;职社处:0515-88228683
监督投诉方式:监审处:0515-8822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