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民办学校招生政策
1.招生学校及计划
2.招生对象及范围
(1)下列两类对象由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直接入学:
①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直升生;
②其它符合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2)符合三门县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条件的入学对象。
(3)台州市户籍(非三门户籍)的入学对象,其父母在三门务工且在当地社保缴费满一年的(截止当年8月31日),可以参加当地民办学校招生录取;未满一年的,不得参加。
3.录取办法
(1)统筹安排直接入学对象后,若仍有空余学额,根据具体报名人数确定是否实行电脑派位的招生方式。
若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数,则直接全部录取;
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则采取摇号录取,一次性完成全部招生计划的录取。
通过民办学校摇号过程中,按照招生计划数10%继续摇出替补名单及序号。因录取的入学对象自动放弃录取机会(原则上不允许放弃)而导致的学位空余,由替补名单自上而下替补录取,在替补录取过程中若发现学校存在劝退或者变相劝退现象的,其空余学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锁定,3年内不再使用。已正式入读民办学校的新生,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转学到当地其他学校。通过摇号录取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安排转入学生。
电脑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纪检部门、公证机构等全程监督公正,确保派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系统由台州市教育局统一提供。民办学校招生时,如遇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家长可以申请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凡双(多)胞胎并号摇中的直接录取。
(2)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可在公办学校招生结束后,其不足部分,经县教育局同意,符合入学条件的入学对象可在规定时间内补报。若在补报后民办学校在县内仍招不足的,经县教育局报台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可以面向全市启动补招程序。补招人数原则上应控制在学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
(3)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过程中,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不再安排其他公民办学校录取,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录取学校登记报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机会,也不得参加其他民办学校补招。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入学对象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按原有批次进行录取,也可到有空余学额的民办学校或有空余学额的金鳞湖实验学校(初中部)B类补报。
(4)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直升其初中部,确认直升的小学毕业生无需填报志愿,其初中部招生计划相应核减。校内小升初直升工作应在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