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2023年小学新生入学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武教基〔2023〕4号文件要求: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时限),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做到无遗漏。全区小学新生登记注册统一使用《硚口区2023年义务教育新生入学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入学招生平台”)进行,于5月5日—20日实行网上办理。
1. 户籍在硚口区的适龄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户籍和房产证一致的,安排对口入学;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甄别认定后处理。
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中“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的规定,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协议、房产证、租房协议等),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2. 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流动人口承租人)及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流动人口承租人)随迁子女,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于5月5日—20日登录“入学招生平台”,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贯彻执行国务院《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持有我区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我区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者经营许可证)等能表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于5月5日—20日登录“入学招生平台”,实行网上登记注册。符合入学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3.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 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序号 | 入学类别 | 入学办法 |
1 | 户籍和房产证一致 | 适龄儿童的户籍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相统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际居住房产相统一,且户籍和房产证的户主均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作为对口入学的依据。 |
2 | 户籍和房产证不一致 | 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在我区,其父母在武汉市无房产,实际一直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经学校调查属实,并提供父母双方无房证明,其共同居住的房屋产权证可作为适龄儿童对口入学依据。 |
适龄儿童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直在我区,且监护人名下另有房产等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局组织相关部门甄别研究后,统筹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 | ||
3 | 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 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 | 由区教育局按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区居住证所在片区,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纳入《通知书》发放范围。 |
4 | 落实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政策 | 已办理户籍由市外迁入我区的大学生,其子女均可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
5.不具备我区入学登记资格的适龄儿童,应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已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注册过学籍的学生,应回学籍所在学校就读。
6.择校生不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即不享受“分配生”资格。到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不是择校生。择校生认定工作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