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流动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子女的积分入学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和居住,并持有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员参加积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各镇街义务教育起始年级(即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的可供学位(含政府购买民办学位,简称“公办学位”)数量,合理确定当年积分入学准入最低分值(简称“积分入围”)标准,并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流动人员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公共服务。
第四条 积分入学工作坚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遵循“统一领导、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采取“个人自愿申请、分镇街受理、统一平台操作”的管理模式,实行网上申请、查询、审核、评分、排名、公示等“一门一网式”服务。
第五条 全市建立统一的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管理系统(简称“积分入学管理系统”)。相关职能部门使用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开展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核查评分等积分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总体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检查督促。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对接和部门数据共享。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谁负责、谁审核、谁评分、谁解释”的原则,做好积分项目审核、评分及解释工作。
第七条 各镇政府(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政府”)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积分入学工作,制定本辖区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同时参照本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街教育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积分入学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经费保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学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应当设立积分入学管理窗口,负责政策咨询、受理申请、资格初审、信息传递、积分汇总、积分公布、积分复核等工作,同时向不具备上网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申请便利。
第三章积分规则
第十条 积分入学应综合考虑流动人员社会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积分项目。积分项目由市级共性项目和镇街个性项目组成,总分值800分。其中,市级共性项目分值350分,镇街个性项目分值450分。市级共性项目积分和镇街个性项目积分之和即为申请人的总积分值。
第十一条 市级共性项目设“居住证”“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项,具体的积分按《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项目计分标准》(附件)进行计分。
第十二条 各镇街个性项目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设置,如“居住证”“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社会贡献”“特殊岗位”“投资纳税”等等。各镇街应明确个性项目具体计分标准,向市教育和体育局报备后执行。镇街个性项目计分标准若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镇街教育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拟定,报镇街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章积分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向有效居住证上的现居住地址(或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子女的房产证地址)所在镇街申请积分入学,且只能选择一个镇街。积分当年有效,且只限于义务教育起始年级新生入学。有多个子女同年申请入学的,只需申请一次积分。
第十四条 积分入学实行网上报名,一个家庭只能选择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作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时须一次性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及其子女户籍均不在中山市辖区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积分入学。
(一)申请人须在中山市辖区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且积分入学网上报名时必须在居住证签注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的子女须符合中山市当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适龄条件,且未曾入读小学(申请小学一年级)或初中(申请初中一年级)。
第十六条 申请人按规定在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提交身份证明、子女关系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子女关系证明材料:户口本、出生证或法律认可的亲子鉴定等。父母双亡或父母丧失监护权,随其他法定监护人生活,需在本市申请积分入学的,须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监护证明。若属合法的收养子女,提供收养登记证。
(三)其它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积分入学报名一般安排在每年3月份,具体报名时间以当年公布为准。提交报名信息后,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申请人不能再对积分信息修改或补充。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受理积分入学申请。
第五章受理和核查评分
第十八条 镇街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资格条件和材料规范性进行初步审核。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给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初审通过的,视为申请人符合资格条件,同意受理申请。
第十九条 镇街积分入学管理窗口通过积分入学管理系统将受理信息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应当在网上报名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评分操作。其中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信息核查评分,同时协助教育部门审核户籍身份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的核查评分。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信息的核查评分;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信息的核查评分;其他部门根据各镇街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核查评分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街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核查评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积分汇总,汇总时必须进行积分准确性、合理性和完整性检查,确保积分无误。
第六章积分确认和排名公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在积分查询有效期内登录积分入学管理系统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确认无误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如对积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积分复核申请。申请人不按时进行网上确认的,视为对积分无异议,系统自动确定积分。
第二十二条 积分入学管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告知申请人。复核过程中,除审核部门提出要求外,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或补充信息资料。复核期结束后,系统将自动确定申请人最终积分。
第二十三条 积分确认后,镇街按积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申请人市级共性项目合计得分、市级“居住证”项目得分、市级“社会保险”项目得分、市级“住房公积金”项目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名先后顺序。如仍然无法确定排名顺序时,则通过镇街确定的形式进行排名。
第二十四条 排名结果在相关网站或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的监督。公示期内如接到群众反映和举报,经核查属实后,按实际情况修订积分结果和排名。
第七章入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镇街教育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积分入学的学校名单和服务区域。科学测算积分入学学位指标数(简称“积分指标”),合理划定当年积分入围标准,上报镇街政府和市教育体育局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教育部门根据积分指标数和积分排名确定积分入围名单,统筹安排入读学校。申请人凭积分入学通知办理入学手续。不服从入学安排或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读资格。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伪造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纳入积分入学管理,已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资格。两年内不得在我市申请积分入学服务。
第二十八条 积分入学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应组织对积分入学工作进行督查。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外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和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不适用于本办法。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的人员子女(含香港、澳门、台湾户籍)可按照相应的入学优待政策申请入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XX月XX日。2020年3月10日印发的《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规定》(中府〔2020〕2号)、《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入学管理实施细则》(中府办〔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山市中小学积分入学市级共性项目计分标准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