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在日常工作中,大家都会陷入一个误区:员工主动离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其实不是的,这需要区分员工离职情形。
情形一:公司无过错,员工无过错这种情形下,如果员工是正式员工,只需将辞职意愿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到公司即可。员工提出辞职,只要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员工的辞职要求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公司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过错行为,公司可以在收到辞职通知的30日内的任何一个时间,与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如果员工中途反悔,希望撤回辞职通知,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反悔申请,并要求员工根据公司的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这种情形下,公司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员工也不得向公司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二:公司有过错,员工无过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员工是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括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或安排调休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坏员工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以上过错行为时,即使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支付标准可查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