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有效期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并获得有效期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
(一)基本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规定执行),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普通话等级要求为二级甲等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