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学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1、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
2、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
3、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二、转学流程:
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当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三、办理时限:
接受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
四、禁止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
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
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各设区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