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幼儿园招生录取批次
录取批次
材料审核通过的新生,如申请人数未超出幼儿园招生计划,全部录取;如申请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按“招生类别”先后录取;如同一类别无法全部录取,则按“录取批次”先后录取;如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则按主要报名材料的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房产证、户籍落户、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具体以各招生辖区上报教育局审核后发布的《招生方案》为准。
A1: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以同一小区为准),“有效房产”为新生本人和监护人所有;村户籍的“双证生”。
A2: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以同一小区为准),“有效房产”为新生祖辈所有。
A3: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招生辖区内的不同地址,“有效房产”为新生本人和监护人所有。
B1:仅新生户籍在招生辖区内(指挂靠户籍)。
B2:新生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其他招生辖区。
B3:新生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外。
C1: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或务工,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其他招生辖区。
C2: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或务工,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外。
C3:新生监护人或祖辈在海宁市落户籍、购房、经商、务工、具有海宁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等。
备注:(1)C1和C2的监护人经商以持有的作为法人的营业执照为准,务工以单位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为准。C3不参加网上报名,由幼儿园根据本园招生情况进行现场登记报名。
(2)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社保缴纳等证件材料取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3月31日。超出截止时间的,录取时排在“招生类别”同一类中的所有新生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