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
(1)具有辖区户籍的。需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及适龄儿童的户籍证明材料,由划片学校审核,安排入学。
(2)具有辖区内合法房产并实际居住的。属于本市户籍的,需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证明及辖区内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材料,以及适龄儿童的户籍证明;属于市外户籍的,需提供辖区内其父母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材料和辖区内户籍部门办理的居住证(适龄儿童父母一方的)及适龄儿童的户籍证明等材料,由划片学校审核,安排入学。
(3)因原居住小区拆迁改造而在外租房居住或投亲靠友的,需提供拆迁协议和临时居住地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由临时居住地中心学校审核,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4)在市区租房务工的,需提供辖区内法律认可的租住合同和务工证明等材料,以及适龄儿童的户籍证明材料,由租住地中心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初级中学:
(1)具有辖区学籍的六年级学生,由初级中学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按规定的时间统一办理入学手续。
(2)回户籍地就读的,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户口本按规定的时间到户籍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3)市直学校六年级学生。实验小学六年级学生,可以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户口本到户籍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也可以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其父母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材料,到实际居住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长胜园子弟学校六年级学生,原则上在本校直升初中部,也可以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其父母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材料,到实际居住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
(4)民办小学六年级学生,可以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户口本到户籍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也可以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其父母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到实际居住地中心学校指定的初级中学办理入学手续。
(5)因监护人实际居住地搬迁需到城区学校就读初中学校的,需携带《学生基本信息表》和实际居住地其父母名下合法的房产、水电费、物业费等证明,由实际居住地中心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到辖区有空余学位的初中学校。
优抚对象:
(1)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小学到定州市东关小学入学,初中到定州市第五中学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2)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需提供相关部门出示的有关证明材料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等材料到教育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教育局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安排。
相关证明材料:辖区内户籍,为2023年1月1日前注册为辖区户籍;合法房产,为2023年1月1日前办结的房产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协议等原件;《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籍所在学校学籍网打印,由所在班主任核实并注明该生户籍和实际居住地详细信息并签字确认,加盖学校公章,交由学生妥善保存,并告知学生丢失不补。初中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进行信息核实并存档。
对招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相关证件、发票、合同等材料的学生,取消该生该校入学资格,列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提供虚假学生基本信息的班主任和校长等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