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生原则
按照新郑市教育局关于《2023 年新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教〔2023〕35号)文件精神,我校招生工作严格坚持“市级统筹、区域为主,划片、真实居住,严把条件、手续合法,控制班额、杜绝午托,梯次招生、应入尽入,分包监管、确保稳定”的原则,积极落实“免于考试,相对就近”的入学政策,实行线上报名、线上材料审核和线上录取的招生办法。
二、招生范围
溱水河以东,解放路以西,永和街以南(含滨河帝城小区),新烟街办事处辖区学生;解放路以东,京广铁路以西,学院路以南,新烟街办事处辖区学生。
三、就读资格
1.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前出生),不含已注册过小学学籍的适龄儿童。
2.符合我校入学条件且在父母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入学的原则。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或在午托部食宿的学生在我校就读。
3.结合《郑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工作的通知》(郑教明电〔2021〕480号)文件要求,我校非起始年级已经达到大班额临界线,学位已满,不再接收转学生。
四、报名程序
1.模拟报名:8月11日,家长需按照类别,提前备好资料,拍好照片,照片务必清晰完整,线上模拟报名,熟悉操作流程;
2.正式报名:8月12日6:00—8月13日24:00,家长正式线上报名,按要求提交学生基本信息及相关佐证资料的照片等;
3.资格初审:8月14日—8月16日,学校组织人员在报名平台初审学生报名资料并对资格审核情况进行反馈;
4.初审查询:8月17日,家长扫码查询报名审核结果;
5.二次报名:8月18日,线上报名未通过的,家长可以补充材料后二次上传。每位学生有且仅有一次再次提交报名资料的机会。
6.现场复核:8月19日,二次线上审核仍未通过的家长,可拨打学校咨询电话预约现场复核;
7.查验证件:8月19日—8月21日,学校到相关部门审核房产证及不动产证等证件;
8.资格复审:8月21日,教育局分包科室对学校报名情况进行复审。
五、就读类别
1.新郑户籍;
(1)新郑户籍+自购商品房
(2)新郑户籍+实体经商
(3)新郑户籍拆迁户子女
(4)新郑户籍其他自购房、自建房等
2.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3.非新郑户籍自购商品房(其他自购房)+新郑市居住证;
4.非新郑户籍实体经商+新郑市居住证;
5.非新郑户籍务工+新郑市社保+新郑市居住证;
6.非新郑户籍务工+新郑市居住证。
【提醒】招生过程中,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及《新郑市2023年初中小学招生安排》文件要求,我校继续根据学位情况,按照类别先后顺序梯次招生。前面类别如已完成招生计划,则后面类别学生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报名。对于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服务范围的小学有学位的,可到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服务范围的小学入学;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服务范围的小学没有学位的,原则上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
六、必备条件
有新郑户籍或在新郑有合法住房的(房屋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以新郑户籍或以合法住房为入学基本条件,同时作为就近划片入学依据。非新郑户籍外来人员在新郑经商、务工的人员,因入学、升学原因,以父母的新郑市辖区居住证为入学基本条件,但居住证登记地址不作为招生入学划片依据。
(一)新郑户籍
1.新郑户籍+自购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必要资料:
(1)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房产登记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学生的出生证明;
(2)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属老居民户的也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宅基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交款税务发票。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共同居住的有关证明材料(近三个月水费、电费、燃气费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2.新郑户籍+实体经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必要资料:
(1)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经商营业执照登记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学生的出生证明;
(2)学校服务辖区内以父(母)姓名为法人的经商营业执照(必须有实体店面),近六个月以上的交税凭证、领取发票记录,税务部门开具的备案信息登记表(由税务部门盖章);
(3)经商商店房产证明(是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租用的提供房屋业主的房产证),现经商情况原则上6个月以上。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租房协议(需提供房管中心租房备案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经商地及租住地都在我校服务范围,且我校有学位的,在市区经商户类别中,优先安排入学;经商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学校服务范围的,经商地服务范围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可以到经商地服务范围学校入学。
3.新郑籍拆迁户子女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拆迁户且已经在城区安置住房的,在安置住房地所辖范围的学校就读;城区拆迁户无安置住房,但安排有临时过渡房的,在临时过渡房所辖范围的学校就读。需提供以下资料:
必要资料: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2)办事处提供的关于安置情况证明(是否已安置);3)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需要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拆迁协议信息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者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
佐证资料:
(1)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2)城区拆迁户如确因无安置住房而在市区租住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必要资料: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租房协议(租房时间应与拆迁安置时间相差在一个月以内)、租赁房屋业主的房产证;2)办事处提供的关于安置情况证明(是否已安置);3)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需要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拆迁协议信息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者学生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身份证。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在租赁房屋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需提供房管中心租房备案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原住房在城区、既无安置住房也无临时过渡房的拆迁户,原则上在原住房所在地范围内的学校入学;原住房不在城区的新郑乡镇拆迁户,应在原户籍地范围内的学校入学。
4.新郑户籍其他自购房、自建房等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必要资料:
(1)属于集体房产、无房产权等自有住房而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总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缴款凭据、购房合同等可以明确显示住址、户主等有效信息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能够显示所购房产的楼号、单元号、门牌号等材料;
(3)提供房屋所在居委会关于是本人房产的证明,居委会盖章,证明人签字,并在居委会进行公示;
(4)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房产登记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学生的出生证明。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二)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高中教师子女、本校教师子女)
必要资料:
1.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
2.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优抚对象证明(如: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及现役部队团级及以上政治部开具的现役证明,或由人武部统一发函;高层次人才依据《郑州市教育局中共郑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招生入学服务工作的通知》(郑教组〔2022〕24号)提供证明材料。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近三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三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优抚对象的子女,在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就近优先在公办小学入学。如果有特殊情况,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班额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及家长意愿,就近优先在公办小学入学。
(三)非新郑户籍自购商品房(其他自购房)+新郑市居住证必要资料:
1.提供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新郑市辖区居住证原件(至少提供一方居住证);
2.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房产登记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学生的出生证明;
3.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属老居民户的也可提供土地使用证或宅基证)。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住房管理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交款税务发票;属于集体房产、无房产权等自有住房而没有办理房产所有权证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总房产证、建筑许可证、缴款凭据、购房合同等可以明确显示住址、户主等有效信息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能够显示所购房产的楼号、单元号、门牌号等材料;提供房屋所在居委会关于是本人房产的证明,居委会要盖章,证明人要签字,并在居委会进行公示;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共同居住的证明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四)非新郑户籍实体经商+新郑市居住证
必要资料:
1.提供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新郑市辖区居住证原件(至少提供一方居住证);
2.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若父母双方未在一户且经商营业执照登记为未在户一方姓名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学生的出生证明;
3.学校服务辖区内以父(母)姓名为法人的经商营业执照(必须有实体店面),近六个月以上的交税凭证、领取发票记录,税务部门开具的备案信息登记表(由税务部门盖章);
4.经商商店房产证明(是自有房产的提供房产证,租用的提供房屋业主的房产证),现经商情况原则上6个月以上;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现居住房屋的产权证、租房协议(需提供房管中心租房备案材料)、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经商地及租住地均在我校服务范围的,如我校有学位,在市区经商户类别中,优先安排入学;经商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学校服务范围的,经商地服务范围的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可以到经商地服务范围学校入学。
(五)非新郑户籍务工+新郑市社保+新郑市居住证
必要资料:
1.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新郑市辖区居住证原件(至少提供一方居住证);
2.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需要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
3.父母合法稳定职业证明:①劳动合同: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务工单位公章),加盖务工单位财务公章的近六个月以上的务工单位工资发放册;②社会保险证明:务工单位及学生父母一方在新郑缴纳的近六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③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父母一方近六个月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达不到个税起征点的,也要开具完税证明);
佐证资料:
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律认定的监护人现居住房屋与务工单位所在地必须是同一学校的服务范围,需提供房管中心租房备案材料,并提供业主的产权证,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符合上述条件,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服务范围的小学有学位的,可到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服务范围的小学入学;若因特殊原因,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与现居住房屋不在同一学校的服务范围,两个地址对应划片范围学校如有学位,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对应学校入学;父母务工单位所在地与居住房屋服务范围的小学均没有学位的,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到其他小学入学。
(六)非新郑户籍务工+新郑市居住证
必要资料:
1.由公安部门发放的父母双方新郑市辖区居住证原件(至少提供一方居住证);
2.至少与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需要复印户口本首页、父母页、学生页);
3.父母合法稳定职业证明:①劳动合同:父母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此合同文本必须是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如是复印件,需加盖务工单位公章),加盖务工单位财务公章的近六个月以上的务工单位工资发放册;②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父母一方近六个月以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佐证资料:
父母合法稳定居住证明,需提供房管中心租房备案材料,并提供业主的产权证,近六个月水费及电费的正规发票;如果水费或电费为手写收据的,还需提供近六个月燃气费、物业费等其中至少一项的正规发票。
说明:具有上述条件的该类别学生,由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协调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