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各区(含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招生入学政策和实施细则,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组织笔试、面试入学,继续执行按学区就近入学的要求。未按规定入读小学、初中的择校生,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三)“房户一致”优先原则。高新区户籍学生,按父母自有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与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安排学位;符合积分入学的随迁子女,视学位情况,可按父母自有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广东省居住证”一致的登记地址统筹安排学位。本区内房户分离的,以持有自有完全产权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主要依据统筹安排学位。
二、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招生对象须年满6 周岁(2017 年8 月31日以前出生,含8月31日),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完成全部小学学业的2023 年应届小学毕业学生。具体分为以下5 类:
1.具有高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2.符合珠海市、高新区规定的非高新区户籍政策性照顾生;
3.在高新区工作、居住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
4.符合跨区入读条件的珠海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5.符合高新区积分入学报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
注意:
1.申请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截至报名结束之日(5月22日),需在高新区居住半年(含半年)以上(以有效居住证为准)。
2.适龄残疾儿童可向市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学位,适合随班就读的也可以向学区内学校申请。不能随班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可向其学区学校申请建立学籍,并向高新区教育部门申请送教上门服务。
3.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高新区户籍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高新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5月8日上午9:00—5 月22日下午18:00。凡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申请学位的,均为有效申请。
注:未按时报名的高新区户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保证就近提供学位;
注:未按时报名的非高新区户籍学生,不予安排公办学校学位。
四、报名方式
电脑登陆(http://bm.feiqiyun.com)进入“珠海高新区中小学招生系统”,按系统提示进行报名;或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珠海高新区教育招生”,点击“入学报名”,按提示进行报名。
(一)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
用学生身份证号码注册,按要求逐项填写信息,完成报名流程。
(二)初中一年级新生报名
1.高新区内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用学生身份无需再招生系统自行注册,用学校下发的报名账号和密码登录招生系统完成报名。
2.高新区外就读的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1)具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下简称“学籍系统”)学籍的,进入“招生系统”,用学生身份证号码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等待区教育部门核实;待注册手机收到网上报名帐号和密码短信后,登录“招生系统”完成报名流程,无需到区教育部门领取报名号。
(2)未在“学籍系统”建立学籍的,须持加盖毕业学校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公章的小学毕业证明原件(非中文毕业证明还需附中文译文公证书)和户口簿或身份证件,在报名期间内到区社会事业局招生部门申请网上报名帐号和密码后,登录“招生系统”并完成报名流程。
无法自行上网报名的,可以在5 月13 日—5 月14 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向拟报读学校电话预约报名(预约电话见附件5),学校根据电话预约情况,采用适当方式协助完成网上报名。
五、招生流程
(一)5月8日—5月22日:网上报名。
(二)5月23日—6月16日:信息审核。区教育部门汇总网上申请信息,统一提交至公安、不动产中心、人社局等部门核实。报名登记信息以5 月22日前信息为准。
(三)6月20日—6月23日:公示第一批拟录取学生及公布第一批拟录取学生学位安排结果。
(四)7月2日:第一批拟录取学生携相关资料到拟录取学校现场核对资料,核对无误,领取《录取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五)7月6日:公布非高新区户籍学生信息核查结果或积分总分。
(六)7月7日—7月14日:家长自行在报名系统查看个人积分,如有异议,根据短信提示,在报名系统上上传补充材料申请复核。未在此段时间申请复核,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机会,以原核查结果或积分总分为准。
(七)7月17日—7月21日:相关部门复核积分。
(八)7月25日:公布积分分数线。
(九)7月31日—8月4日:公示符合入学资格的非高新区户籍学生名单。
(十)8月8日:公布符合入学资格的非高新区户籍学生的学位安排结果。
(十一)8月10日—8月11日:拟录取学生持全部入学材
料到拟录取学校复核。核对无误,领取《录取通知书》,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十二)学校自主安排“阳光分班”时间。
六、学位安排
(一)高新区户籍学生
1.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一致
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完全产权房产和户口簿一致的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属旧村改造区域
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高新区旧村改造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部门出具的更新证明,可在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属强制拆迁的,统筹安排学位。
3.房产地址与户籍地址不一致
父母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户籍登记地址分属高新区内不同学区的,按父母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高新区内房、户地址不一致且有多套房产的,只能用大于50 平方米的房产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4.已购高新区内唯一一套完全产
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的全权房产信息为准,在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5.学生的户籍地址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所有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
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6.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
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及交租证,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申请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7.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
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高新区内房产,但所占份额不足100%,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8.无高新区房产或户籍在其非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房产内
按照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本学区学位不足,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学校的学生,统筹安排至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9.其他
2023年5月22日—8 月31日期间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户籍的统筹安排就读。
(二)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10.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统筹安排学位。
11.符合高新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统筹安排学位。
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包括:
(1)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
(2)“高新菁英”入选人才适龄子女;
(3)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独角兽企业和重点引进企业高管子女;
(4)上年度获得“高新区高端和紧缺人才奖励”、“珠海市产业发展和创新人才奖励”等人才子女;
(5)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独角兽企业和重点引进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
(6)区内除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独角兽企业、重点引进企业以外的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适龄子女及其他经区人才部门认定的用人单位的人才子女;
(7)入选高新区特色产业人才库或经区认定的其他人才。
高新区政策性照顾类学生资格认定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完成。
12.在高新区工作生活的港澳籍人员港澳籍适龄子女
按高新区内完全产权房产和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学位(以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完全产权房产信息或社保缴纳信息为准)。
(三)珠海市户籍(除高新区外的其他区户籍)学生
13.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的,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14.父母或父母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近10 年在高新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5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读。
(四)非珠海户籍学生(凭积分入读学生)
15.父母双方或一方是高新区户籍
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4)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高新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的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 分,其余项目不变。
16.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需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参照《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珠海市(非高新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珠海时间计算,近十年内高新区居住证年限及入户时间可以累计,最高不超过80 分。其余项目不变。
17.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按《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附件4)执行。
上述第15、16、17 类安排学位时不分先后,积分达到分数线即按其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房产或仅有部分产权房产的,根据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公办学校。
七、资料提交
(一)户籍资料
所有报名的学生,均需在报名时上传户口簿资料,包括户口簿首页(地址栏页)、户主页、父母个人户口页、学生个人户口页。学生户籍地址以本次报名截止日期即2023年5月22日前为准。户口簿不能反映父母与子女关系的,需上传学生出生证明。
(二)证明材料
下列类型学生在报名时,除上传户籍资料外,还需根据系统提示上传证明材料:
1.珠海市政策照顾类;
2.高新区政策照顾类;
3.市内跨区入读的;
4.港澳籍人员子女;
5.学历参与积分的;
6.职业资格参与积分的;
7.有积分加分材料的。
第1类学生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内容见附件1;第2类学生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内容见附件2;第3—7 类学生需上传的证明材料内容见附件3。
(三)入学资料
所有拟录取学生均需要在规定时间(高新区户籍学生核对资料时间为7月2日,非高新区户籍学生核对资料时间为8月10—11日)到拟录取学校核对下列资料并提交复印件: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家庭户口地址栏、户主页、父母个人户口页、学生个人户口页”。申请人户籍地址以当年报名截止日期即2023年5 月22日前为准;
2.珠海市儿童免疫接种验证登记表(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持儿童接种证到接种单位开具验证登记表)。
所有上交资料复印件均为A4 纸复印,并且必须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名;核对无误的办理入学手续;核对不一致的,不予录取。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各学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协调合作,共同做好学校招生工作,杜绝招生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严肃追责。
(二)加强宣传,热情服务。各学校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做好咨询解释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服务。
(三)加强入学材料审核。学校接受的入学材料复印件需由接受人员核对原件并签名。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所申请学位。属于积分入学的,取消其积分入学资格。已凭积分入学的,取消其公办学校学位。
(四)坚持按学区免试就近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严格执行《珠海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实施办法(暂行)》(珠教〔2012〕4 号),未按规定就读公办学校的,不得参与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
(五)均衡分班,规范办学。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分班、阳光分班工作的通知》(珠教基〔2014〕35 号),做好学生编班工作,保障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学生注册报到后,直接由招生系统生成学籍数据,学校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六)加强廉政建设,实行阳光招生。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及时公示政策性照顾生、积分入学名单,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廉洁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违纪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及时严肃处理。
附件1:珠海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附件2:高新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政策性照顾生类别及证明材料
附件3:高新区公办学校2023年招生证明材料提交一览表
附件4:珠海高新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附件5:高新区公办学校学区及招生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