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一)具有汕尾户籍或持有汕尾市居住证(居住证回执不能办理)并在有效期内的外省、市户籍且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二)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台居民且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三)驻粤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且符合认定条件人员;
(四)具有汕尾户籍或在华南师范大学汕尾校区就读且符合认定条件在读研究生。
【拓展】
根据权限,高级中学、中职学校教师资格由汕尾市教育局负责认定,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参加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请到户籍或居住(需有居住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其中市城区、红海湾和华侨户籍或居住的人员由市城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全市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电话:
汕尾市教育局人事科:3390616;
市城区教育局人事股:3360503;
海丰县教育局人事股:6687612;
陆丰市教育局人事股:8931980/8822661;
陆河县教育局人事股:5663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