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宝鸡市社会资助体系,帮助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结合宝鸡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通过市、县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帮助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顺利进入高等学校接受教育。自愿放弃接受高等教育机会,或因其他原因未进入高校就读的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不在本办法资助范围之内。
第三条 宝鸡市困难家庭高中毕业生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统筹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资助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凡户籍在宝鸡市、且在宝鸡市高中学校就读,参加普通高考、被大学专科及其以上院校录取(不含各类免费专业)的高中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1、学生提交入学资助申请当月,属于县级乡村振兴局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和返贫家庭子女【2023至2025年】或本人享受民政部门确认有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对象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非责任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阶段性经济特别困难的;
3、父母或本人残疾等级为1、2级的(含在宝鸡地区外特殊教育高中上学的盲、聋、哑学生);
4、学生为烈士子女的;学生父母或本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对其高等教育入学实行一次性资助,标准为每人6000元。第四条规定以外的特殊困难学生提出资助申请,由市高等教育入学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判定,标准不高于6000元/每人。
第六条 已享受了政府其他资助项目,其标准高于本办法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