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考证打印
根据司法部第6号公告,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2023年9月6日至9月15日。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平台网站(https://nje.examos.cn/EXAMSF/public/index.jsp),使用报名时的身份证号和密码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平台页面右侧登录,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后,请务必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信息和注意事项,核实考试时间、考点名称、地址及所在考场,做好应考准备。
注意事项:
1. 登录密码如果忘记,可点击“忘记密码”找回。仍不能找回的,可联系江门市司法局,经核实应试人员身份后可重置密码。
2.打印准考证请使用A4尺寸白纸,纵向、单面打印,黑白、彩色打印均可,严禁涂改准考证,背面须为空白,不能撕开。
3.建议准考证打印2张,有备无患。
4.第一批次考试时间(9月16日)的应试人员前一天都可以打印准考证,但第二批次(9月17日)应试人员一定要注意! 第二批次应试人员不要等到考前的前一天才想起去打印准考证。
5.一定要看清楚考试批次(江门考区分9月16日、9月17日两个批次)!!!离考场较远的同学,建议提前预定考场附近酒店。
法考准考证打印通道将于9月15日结束,特别提醒各位应试人员一定要及时打印准考证。没有准考证就不能参加考试,一切努力全白费。所以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打印,千万不要错过!不要错过!不要错过!(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二、模拟答题系统
为便于广大应试人员适应计算机化考试答题方式,熟悉计算机化考试答题要求,司法部已于8月31日发布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模拟答题系统。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官网(www.moj.gov.cn)进行模拟演练。
三、重要时间提醒
2023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重要时间提醒:
1.客观题考试时间:
9月16日(第1批次)
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9月17日(第2批次)
试卷一:9:00——12:00
试卷二:14:30——17:30
2.客观题考试成绩查询时间:9月22日
3.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9月23日8时至9月27日18时。
4.主观题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10月10日至10月14日
5.主观题考试时间:10月15日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6.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时间:11月30日
四、疫情防控
根据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关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的有关防疫要求,结合江门考区实际,请应试人员配合做好个人健康防护及疫情防控措施。
倡导“应试人员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应试人员于考前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和个人防护,保持合理距离;同时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时间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认真阅读和遵守准考证页面上有关考试要求。
考试前,应试人员建议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出示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倡导全程坚持佩戴口罩,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核验。应试人员如考前出现身体异常状况的,请及时向江门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报告,并配合做好有关防疫要求。(咨询联系电话:0750-3887865、3887880)
五、考试纪律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考点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经提醒后仍未放至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在试卷、答卷、电子试题答卷页面上标明位置填涂或者录入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在答卷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的;
(四)擅自关闭考试机、大幅度调整考试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设备的;
(五)考试期间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喧哗或者交卷后在考场内、考场附近逗留、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出入考场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场配发材料、考试机等考试相关设备的;
(八)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的;
(九)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总监考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或者在计算机化考试中使用外接设备、安装作弊工具、作弊程序的;
(二)抄袭、查看、偷听违规带进考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视听资料的;
(三)以讨论、打手势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四)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五)有需要给予相应处理的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由考点总监考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经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前述规定处理: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的;
(三)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行为的;
(四)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五)实施代替他人考试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本章规定情形,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人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将违纪违法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并移交处理。
第十条(第二款) 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失信档案和信用记录披露、查询制度,记录考试违纪人员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处以取消本场考试成绩、二年内或者终身禁止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的,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并与其他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