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普惠性幼儿园中的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流入地资助。
(二)资助标准:农村(含县镇)每年每生1500元,城市每年每生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
(三)具体操作步骤
1、资助申请。幼儿园根据规定的资助条件,组织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监护人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纸质3份)。
2、审核初评。幼儿园经审核初评后将拟资助儿童名单在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后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
3、资格审核。幼儿园要在开学一个月内(春季:3月25日前,秋季:9月25日前)将《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电子版和纸质2份)、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园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上报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审核。
4、反馈结果。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将民政部门审核结果向申报幼儿园反馈。
5、名额确认。幼儿园根据反馈审核合格的幼儿名单,按月统计计算受资助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2份。
6、上报名册。幼儿园将《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2份报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审核。
7、资金发放。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审核提供的数据,将资金拨付到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幼儿园)。教育部门学生资助机构(幼儿园)组织受助幼儿家长在指定银行自行办卡,资助资金要在到账5个工作日内存入受资助幼儿监护人的银行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