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籍建立规定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的学生不予确认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