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珠海香洲区公办中小学学位如何安排?
(一)香洲户籍新生(第一类)
学位安排按下列1-10项顺序依次安排。
1.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且房户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且房产、户籍登记地址一致的按登记地址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移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2.旧村改造(城市更新)的:父母原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因香洲城中旧村改造(城市更新)而搬迁的学生,凭区城市更新局(征拆办)出具的拆迁证明,可申请按搬迁前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也可申请安排到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如在申请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材料)
3.持有完全产权房产但房户不一致的: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完全产权房产地址,与学生本人香洲区户籍登记地址不同的,按其完全产权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4.已购完全产权房产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该房产的“珠海市个人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备案登记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5.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完全产权房产且学生户籍地址在此房产上的:学生户籍地址与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全权所有(或全权共有)的房产地址相同,在征得房产权属人同意的情况下,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近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
6.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全权房产(含全权购买的单位集资房),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学生及其父母持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拥有该房产完全产权证明,或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证明、完全产权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近三个月内的居住凭证(水、电费单、物管发票等),可按该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房产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
7.公共租赁住房的:学生父母租赁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可凭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按该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该租房合同签订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此类属特殊房产类别,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
8.持有非完全产权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房产,但全部所持房产份额均不足100%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9.所持房产学位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无香洲房产的:学生及其父母持有香洲区内唯一完全产权房产但学位已被占用,或有香洲户籍但无香洲房产的,按学生户口所在学区安排学位。如果本学区学位不足,则按学生户籍最后一次迁入时间先后安排学位。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
10.截止报名后办理房产证、落户香洲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学生及其父母所持有的《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学生本人迁入香洲户籍时间或香洲户籍学生补报名的,在报名截止日期(5月22日)后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当时学位情况,按学位安排顺序统筹安排。如在本学区无法安排的,将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二)政策性照顾生(第二类)
11.符合珠海市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按政策规定安排学位。(需在规定时间上传材料或到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有关材料)
12.符合香洲区规定的政策性照顾类学生。
按政策规定安排学位。(需在规定时间上传材料或到相关职能部门递交有关材料)
13.在香洲区内工作的港澳籍人员的港澳籍子女。其港澳籍一方的父(母)亲,作为法定代表人,在香洲区内持有营业执照(注册时间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如为合伙人,份额须占比51%或以上),或截至2023年8月31日在香洲区缴纳社保五险种半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按其家庭在香洲区内自有完全产权房产或合法租住地址统筹安排学位。(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
14.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学生。①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持有香洲区内完全产权房产(以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数据为准)的,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无法安排在本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②其珠海市户籍一方的父(母)亲,近6年内、截至2023年8月31日在香洲区内累计缴纳社保五险种5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可视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需在规定时间上传相关材料)。
(三)积分入学学生(第三类,含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的学生)
15.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珠海市香洲区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珠香府办〔2021〕3号,下简称 “积分入学办法”)执行。
16.父母一方或双方为香洲区户籍的非珠海市户籍学生。参照积分入学办法执行。其中,居住年限以其香洲区户籍一方的父(母)亲入户香洲时间计算,其余项目不变。
上述第15、16项达到2023年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的学生,分步安排学位,第一步将“积分有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房产所在学区安排学位;第二步将“积分无房”的学生,按积分高低顺序,根据居住证所在学区安排学位。
无法安排在房产或居住证所在学区的学生,统筹安排到有接收能力的学校(含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
达到2023年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积分入学录取分数线或资格的学生,将按照当年区教育部门制定的政府购买民办学校学位安排规则安排学位。
(四)关于上述三大类16小项的特别情况说明
1.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双方均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或学生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的,不属于香洲区积分入学申请对象。
2.学生为珠海市外户籍,父母一方为香洲区外珠海市内户籍,另一方为珠海市外户籍的,只能用珠海市外户籍的一方材料,按积分入学办法申请我区公办学校学位,另一方材料不能作为申请条件。
3.符合香洲区公办学校录取条件,但无法安排在公办学校的,统筹安排到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
4.不符合上述三大类16小项学位安排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不能安排香洲区公办学校学位或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