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由父母(或监护人,下同)准备齐相关证明材料:
(1)户口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随迁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的原件。户口簿上无法显示亲子关系的家庭,请提供结婚证和出生证。
(2)居住证: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入学当年5月31日之前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且居住地址为裕华区行政区范围内。
(3)住房证明:提供随迁子女家庭在我区居住的住房证明。已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提供购房合同和发票;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住房证明需与《居住证》上登记住址一致,且取得时间须在当年5月31日之前。
(4)务工或经商证明:父母双方提供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对随迁子女入学材料的审查,严格审核户籍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等“四证”,坚持程序规范,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2021年入学的随迁子女,其家庭住房证明、父母双方的务工经商证明、适龄儿童少年及监护人的居住证须在5月31日前取得。
其他县(市、区)之间跨县(市、区)升学的,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