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新疆大学21年招生简章)

教育百科2024-07-27 10:21:36未知

2024年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新疆大学21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红湖校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友好校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博达校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瑞街777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第一批88所重点高等院校之一,16所综合性重点大学之一,1997年学校被列入国家首批“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学校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2012年,学校被列为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建设高校。2017年,进入全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部区合建”高校。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士学位的学生,同时符合两校毕业与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标注为两校联合学士学位。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予以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修满规定学分,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达到辅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学生进入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学习,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取得毕业资格,并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学校颁发双学士学位证书。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思想政治表现、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文件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新疆大学设立由党委书记、校长、分管高考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等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其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学校机关纪委对学校高考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 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

  第十二条 新疆大学2024年实行大类培养的专业有:“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和产品设计(130504);“电子信息类”(0807),涵盖电子信息工程(080701)和通信工程(080703);“计算机类”(0809),涵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信息安全(080904K)和网络空间安全(080911TK)。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2024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美术学和设计学类考试统考(或联考),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考试本科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计划本科一批次、本科一批次(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为“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本科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调档比例一般为100%,根据各省生源情况可适当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处理考生专业志愿时设置专业(类)志愿级差,其标准为:1-2专业(类)志愿级差为2分,2-3专业(类)志愿级差为1分,其他专业(类)志愿级差为0分。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设专业(类)志愿级差。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专业志愿录取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以投档成绩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在未完成计划的专业限额内按照章程专业要求的录取条件进行专业调剂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考生专业(类)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相关科目高考成绩排序。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选考科目要求为“物理”的专业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物理成绩;选考科目为其他类型的专业依次参考为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考的相关科目高考成绩顺序:文史类依次参考语文、文综、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依次参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成绩。

  第二十条 报考英语、俄语、法学(涉外法治人才)、软件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统计学、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械工程(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能源与动力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高考单科成绩有以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认可当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所有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或大学俄语(非零基础),请外语语种为非英语或无俄语基础的考生慎重报考。报考我校英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报考我校俄语专业的考生,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或俄语。

  第二十四条 除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考生的美术学与设计学类统考(或联考)成绩及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填报我校。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以报考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与专业考试综合成绩为依据,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占比70%,专业成绩占比3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计算方式:文化成绩÷生源地高考文化满分×70+专业成绩÷生源地统考专业满分×30。

  报考设计学类专业的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艺术类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也相同的考生,依次优先录取语文、数学、英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照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八条 招生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比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相关政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可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三十条 新疆大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规定,学费标准实行学年制收费与学分制收费相结合的收费政策。

  学年制学费现行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传播学类、汉语国际教育专业3800元/生·学年;设计学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

  新疆大学与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在对口支援学校学习期间,执行对口支援学校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需对学生的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考生纸质档案、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比对核查,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该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减”等为主要方式的资助育人体系,全方位服务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成才。对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法缴费的新生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学生入校后缴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资助政策相关要求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和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666号

  邮编:830046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5300(录取期间)

  传真:0991-8586161 邮箱:xjuzsb@163.com

  新疆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新疆大学机关纪委全程参与和监督,监督电话:0991-8581939

  新疆大学网址:http://www.xju.edu.cn

  新疆大学招生迎新网:http://welcome.xju.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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