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范围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经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分为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教师完成首次注册后,每5年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注册条件
首次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4.每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5.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6.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定期注册:
1.中止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按教师管辖权限经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借调、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2.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3.每个注册周期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定期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注册周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