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公告
按照工作安排,我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以下简称高考体检)将于3月初开始,为做好高考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检对象
凡在我区申请报名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及录取的考生,包括秋季统考、职教师资考试、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残障生单独考试、高职班、高职单招、三二分段、少年班、消防单独考试、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英才班)等考试类型和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保送生、其他单独招生等录取类型,均须按规定参加高考体检。体检信息是高考考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如考生未按要求参加高考体检,责任由考生承担。
二、体检标准
我区2024年高考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执行。
三、体检医院
考生须在报名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本地区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未在所属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其体检结论无效,责任由考生承担。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指定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我区高考体检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体检时间
(一)我区2024年高考体检将于3月初开始,4月中旬结束。具体时间、要求及注意事项请及时关注报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体检安排。
(二)视力、矫正度数、色觉、血压、身高、体重、听力、口腔、胸部透视等项目当场告知检查结果,考生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现场提出并当场复检,体检结束后不再进行上述项目的复检。肝功能项目化验结果检出后,结果异常的将告知考生;考生对异常情况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异常结果通知当日即向报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经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批准,征得体检医院(医疗单位)同意后进行复检。复检只限一次,最终体检结论应以复检意见为准。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复检结果公布后二日内向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终检申请,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可在自治区确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并作出最终裁定,最终体检结论以终检医院的结论意见为准。体检后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体检结果,自愿放弃复检权利;复检结果公布后二日内未提出终检申请的,视为认可复检结果,自愿放弃终检权利。
(三)体检终检截止时间为4月25日。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须按各地要求在《2024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上签名确认,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名确认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名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还须登录高考报名系统对录入系统的本人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进行网上确认,确认时间为4月21日至4月28日。未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原则上不予打印高考准考证。考生本人确认不认真、委托他人确认或未进行网上确认的,由此导致录取等环节纠纷或影响填报志愿和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二)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以《体检表》上医师填写内容为准。考生通过系统确认本人体检信息和体检结论时,如发现与本人体检结果不一致,4月28日前通过系统提交存在问题的体检项目和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报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三)所有院校录取方面的身体条件要求,均以《体检表》的内容为依据,其他体检结果或结论,不予认可。考生报考军队、公安等院校,还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再次进行体检。
(四)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医疗单位)相应材料。
(五)考生须如实填写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不得隐瞒或背离身体现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既往病史主要指以前的病史,特别是涉及心、肺、肝、脾、肾一些重大脏器以及癫痫史、精神病史;如果做过重大手术,应注明何时、何处做过何种手术,状况如何;有残疾状况则要填写具体的残疾情况和自己的残疾证号。凡因本人未能如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既往病史而造成相关的面试或体检不合格、录取阶段被退档、新生入学复查阶段被取消入学资格等情形,责任由考生承担;军校和公安院校等退回的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安排自治区高校相关专业接收录取,其他退学考生不予重新安排录取。
(六)考生须认真阅读《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事项告知书》(见附件),签名后按要求提交原件至报名所在旗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查。如考生签名时未满18周岁,则家长(或监护人)也须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