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对象
1.小学
(1)具有太仓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含住宅房屋购房合同已通过网签流程)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含集体户口)。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太仓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4)依据《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新市民子女。
(5)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太仓市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具有太仓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并实际居住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含住宅房屋购房合同已通过网签流程)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含集体户口)。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太仓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小学毕业生。
(4)依据《太仓市义务教育阶段新市民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新市民子女。
(5)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太仓市入学的其他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学校不再接受其初中入学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