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处于退侦阶段也是可以取保的,但是取保的条件是被严格限定的,只有在当事人在完全符合的情况下才可以被允许暂时保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申请取保候审时,可以向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请。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话,首先满足的是其有可能判处管制或者是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刑罚,且其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孕妇也可以进行办理续保。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要求,则会被打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