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是有效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若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则出卖方属于有权处分,购房人可以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此时物权变动的效力待定,要看房屋买受是否可以善意取得该房屋,若房屋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且购房人已经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已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若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相对人买受的价格明显与市场价格不符或者尚未过户登记的,则购房人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一)夫妻间的“表见代理”。即配偶一方超越家事代理权的范围,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行为有效的,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夫妻双方需要对代理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对外所借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家事代理权的范围包括什么
(一)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因维系家庭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指为维持家庭生活正常进行所需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开支。
2、因家庭保健和娱乐等较高生活需求而进行的事务代理。通常是指必要的家庭保健、健身、娱乐以及家庭用工等事项。
3、为家庭和家庭成员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事务代理。具体指子女教育、夫或妻深造等事项。
4、处分价值不大的动产等事务代理。具体是指买卖家用电器,维修日常用品等事项。
5、夫妻约定的可以互相代理的日常家事。
(二)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事项
1、处分价值较大的共同财产的行为。如买卖房产和家用汽车以及贵重的奢侈品。
2、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股票等行为。
3、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的无偿捐赠行为。
4、送养、收养子女的行为;
5、立遗嘱的行为;
6、接受或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行为。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除了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事项之外,都需要经过夫妻的协商,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处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该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