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代通知金缴个人所得税吗?
代通知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代通知金不属于经济补偿金,不能适用一次性补偿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规定,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即使支付的款项达不到征税标准,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数据。
二、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为通知领取额外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不需要计算到通知之日后的30天。对于是采用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还是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合同,选择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关系履行的实际情况作出自由选择。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代通知金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只规定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提前通知金的形式而即时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也达到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于代通知金,为了适应劳动关系双方的需要,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使用这种做法。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个税缴纳的相关法条,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免税,但代通知金不在缴纳范围之内,因此不需要进行个税的缴纳,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种概念,在适用时是需要注意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