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所规划的征地拆迁地区,一般来讲所涉及地区均建成年代较早是房屋,而居民大多也是长期居住于此,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人口流动的情况。有时会出现住户的户口虽然并未变动,但因为外出打工或者在外地买房等情况,早已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是长居它处,也就形成了“空挂户”的现象。若此时户口所在地的房子再遇上征地拆迁,就很可能会出现空挂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的纠纷。
一、究竟何种情形属于空挂户呢?
长期在外居住。户口所在地是原本的老房子,子女成年后外出打工或者定居它处,但户 口并未一同变更的情况下,便形成了最普遍的空挂户现象。而有的房子空挂户且久无人居,近邻对住户的情况也知之甚少,排查联系的难度也比较大,也很有可能造成房已拆但人不知情的情况。
买卖户口。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能成为城里人是非常有面子的事情,因此农民都愿意交点钱来办个城镇的户口,农转非户口的需求量很大,但并没有足够的配套设施可以安置数量庞大的人群,也有很多人不能适应城镇的生活环境或是没有经济能力居住在城镇中,被迫继续在农村生活,但是城镇中依旧保留着其农转非的户口,一个户口所在地上挂着大量农转非户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挂靠在单位名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大多都能提供单位挂靠的服务,但随着工作地点的搬迁或是行政人员有意为之,会有许多户口与实际相分离,成为空挂户。
婚姻嫁娶。子女成年后远嫁他方后长期定居,户口却没有一同转出的情况也很常见。
上面所提到的几种情况并非全部,空挂户的情况还有许多种。而涉及拆迁问题的空挂户情况中,长期在外居住以及婚姻嫁娶的情况比较多。
二、空挂户是否属于被拆迁补偿人?
空挂户能否得到拆迁补偿这个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各个地方的相关法规中有些地区就有类似的规定,例如《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第五十一条(三)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依照地方的法规可见,空挂户并不能取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三、空挂户能否获得拆迁补偿?
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均不相同,有的地区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中就规定被补偿人应当是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在没有相关规定的地区,若是按照户口人数来补偿,则空挂户人口肯定可以得到拆迁补偿,便很有可能触及被拆迁人的利益,从而引起纠纷。需要说明的是,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产证的面积进行评估计算的,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老房人均面积小的情况,单纯地按照房屋面积补偿并不能妥善安置被拆迁人,所以才出现了按照户口人数计算补偿的方式。若是按照户口人数来补偿,结合相关判决及实务操作可知,在一般情况下来讲需要审查下空挂户人口是否在其他地方有独立住房或是否有住房困难,若是没有独立住房的情况下,则应属于被安置补偿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