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如何处理公房归属问题?
法院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时,原则上可以从以下几点把握:
1、照顾抚养子女一方。
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照顾身体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身心残疾好理解,也应当照顾。不过,“生活困难”就很难界定了。以什么标准进行对比,主要应当就双方收入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考其他因素酌情考虑。
4、照顾无过错一方。
5、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二、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三、处理公房归属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1、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的;
2、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屋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做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做出补偿。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房屋是通过赠予的方式获得的,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一方,离婚时不需要进行分割。在结婚之前购买的房屋,交纳了首付,结婚之后共同偿还贷款,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