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的中止审理司法解释是什么?
行政诉讼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一种原因而诉讼暂时停止,待原因消除后诉讼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行政案件二审怎么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三、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2)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去世的会导致案件中止,行政诉讼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可以维持原判,也可以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若是一审期间适用的法律正确,案件的事实清晰,没有存在任何的错误,二审不会改判,会维持原来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