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拆迁过程中,常常会出现约定好的拆迁补偿款明明尚未到位,拆迁方却急着要求被拆迁人搬出房屋的情况。如果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该怎么办呢?这里提醒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已确立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无论打着什么样的旗号,未全额支付约定的补偿金却要求先搬迁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说法
2016年的时候,李先生家自住的城市房屋被有关部门划入了房屋征收范围。在经过了一系列的谈判与商讨之后,李先生一家终于与拆迁方谈妥了拆迁补偿款,并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可是,拆迁方在支付了仅仅不到三分之一的补偿金以后,却以种种理由要求李先生一家先搬出去,并承诺后续的补偿一定及时到位。李先生却觉得一旦自己搬出了房屋,后续的补偿款便很难要到了,所以坚持不搬。由此,双方便产生了分歧。
那么,拆迁方是否有权利这样要求李先生一家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1、“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此法条确立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所谓“先补偿、后搬迁”,顾名思义,就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在支付了足额补偿款之后再要求被拆迁人搬迁。补偿款没到位的情况下,是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搬迁的,更不能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迫使搬迁。
2、“先补偿、后搬迁”的具体适用
“先补偿,后搬迁”一般存在下面两种情况:第一,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签订协议的,双方按照协议规定履行补偿金支付的;第二,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补偿协议,而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
也就是说,无论是自行搬迁还是强制搬迁,征收方都应当先支付补偿金,再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房屋。
对于“先补偿、后搬迁”中的“先补偿”,我们也要重点了解。这里的“先补偿”指的不仅仅是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当是全部补偿、补偿到位、实际补偿。回到我们开头的案例,如果拆迁方没将约定的补偿款全额支付给李先生,那么就不算履行了“先补偿”义务,也自然就没资格要求李先生一家搬出房屋了。
3、遇到拆迁方违规违法,及时寻求律师帮助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拆迁方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的情况,此时就会将被拆迁人的利益置于风险之中。对于被拆迁户来说,首先应当积极学习拆迁法律、了解应对技巧,以免由于不懂法而被忽悠。一旦遇到拆迁方违法法律法规行事,要及时咨询拆迁律师、寻求律师帮助,与律师一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