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不会被判刑,吸毒是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所以即使是二次吸毒,对吸毒人员也不会进行刑事处罚,而是进行行政拘留。
1、第二次吸毒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二次吸毒者,可以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二)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三)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五) 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
吸毒是对自我生命造成非常严重损害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对自己的家庭和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措施。也是对我国的治安环境以及人民健康,财产安全造成非常不良因素的原因之一,我国对于吸毒是进行大范围的打击,并且不允许这种情况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