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纠纷法官会怎么问?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所谓“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是指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损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损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损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事实。
(二)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
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二、合同纠纷的诉讼程序是什么?
(一)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出示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并有当事人进行质证的程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来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景。
(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辩论权,针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的程序。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对有争议的问题遥一进行审查和核实,借此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
(三)法庭笔录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5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湃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宣判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如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在双方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会开庭审理,在庭审的过程中,一般是由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庭审的法官处以一种居中裁判的地位,但是法官也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一些实体性事项、程序性事项予以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