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仲裁审理方式有什么?
仲裁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审理形式,绝大部分的仲裁案件采用开庭审理的形式。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签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说除了开庭审理外,还有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埋方式,即习惯上所称的书面审理。
经济仲裁不会公开审理,仲裁不公开进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仲裁机构才会公开审理经济纠纷,不过,经济纠纷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话,仲裁庭也不会公开审理。
由于仲裁最大的特点在于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所以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可以公 开审理,即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时将允许仲裁审理对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二、涉外经济仲裁裁决的特点是什么?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经济仲裁有两种审理方式,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涉外仲裁裁决具有自治性,以当事人自愿和协议为基础;具有涉外性,受国际公约、惯例的限制;具有民间性,一般是由非国家机构或非官方机构进行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机构或仲裁人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