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的立案管辖规定是什么?
由公司所在地公安机构立案管辖,对于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构负责侦查;刑事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构管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对于挪用资金罪管辖地为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构管辖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可以对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包括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在这方面他们之间是有明确分工,有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构管辖,而有的则由检察院管辖。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标准是多少?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 “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挪用资金罪是由公安机构负责管辖的,由该机构立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整理案件材料,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挪用者的刑事责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