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行为产生过程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犯罪过程不是简单的、机械的运动,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的结果。
(2)犯罪心理过程与犯罪行为过程是紧密相联、交错进行的,是一个运动形式的两个方面或两个阶段。
(3)犯罪过程遵循着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变化规律。
(4)犯罪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还遵循着反馈原理,使犯罪过程不断得以强化。
(5)犯罪过程同一定犯罪方式相联系。没有不表现一定方式的犯罪过程,也没有犯罪过程不采取一定犯罪方式的。
(6)犯罪过程同一定的社会条件相联系。
二、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方式有哪些?
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方式有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包括以下几种: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2、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没收财产。
三、对犯罪行为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犯罪行为产生过程是办案部门要调查的内容,但犯罪行为产生过程对最终的量刑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影响量刑标准的主要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是主刑和附加刑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