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有权变更开庭时间吗?
不可以随意改变开庭时间的。开庭的时间可能为两个小时,也有可能为半天或者是整体的时间,具体的开庭时间,需要审理纠纷案件的法院结合实际情形确定。这是由于在现行法律之中,对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时间,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涉案人员的人数有直接的关系。
二、哪些情况可以允许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院开庭的前提是,需双方当事人均亲自签收开庭传票或代理人代为签收开庭传票、开庭通知,要保证各方的诉讼权利,否则即是程序违法。
延期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如果事情确实是法院更改开庭时间,可以持立案通知书及缴费单据,向该法院监督部门或者院长信箱反映。如果没有答复,也可以向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科反映。
三、法院开庭的时间是怎么通知当事人的?
法院开庭的时间是通过法院传票通知当事人,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通常提前三天通知到相关人员。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2、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受理之后,将会给被告和原告人寄送法院的传票来确定在哪一天开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而对于这个确定好的开庭时间,法院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不能够随意的行变更的,而且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是也没有权利左右开庭的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