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是:对于国家的环境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将按照污染环境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和责任形式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的内容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二)责任形式
1、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缺乏法条的文理根据。
2、如果将本罪确定为过失犯罪,意味着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恐怕并不合适。
3、如果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过失犯罪,就会否认本罪的共犯形态。
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共犯形态并不少见。最后,将本罪确定故意犯罪,也不至于造成处罚漏洞。一方面,对过失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没有必要处罚;另一方面,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可以认定为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当然,由于本罪的危害结果比较复杂,所以,不要求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具体结果有确定的认识,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成立本罪的故意。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严重的破坏到了我们国家环境将会构成犯罪行为。因为这样的一种行为,已经严重的破坏到了我们国家的环境污染行为,不仅仅是侵犯到国家的环境,同时也是对于整个人类生存造成一定影响。实际上从主观上来说的话,必须是具有故意的,而且从主体上来说的话是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