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变更诉讼标的可以吗?
二审不可以变更诉讼标的额,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请行下。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明对诉讼费用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诉讼标的是不是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认为是诉讼标的。
诉具有不同的类型,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实体法律关系,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诉讼标的不同于诉讼标的物,前者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则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例如,在原告依据租赁合同提起的交付出租的房屋的诉讼中,租赁关系是诉讼标的,房屋则是诉讼标的物。任何一个案件都具有一个特定的诉讼标的,但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诉讼标的物。
二审主要是针对不服一审进行审查,对提交证据不进行审查,不能变更诉求及标的。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和诉讼请求不同,是法律关系。所谓诉讼标的,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讼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存在于每一个案子中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