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经营损失赔偿判决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中的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根据原物市场价进行折价赔偿,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1、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根据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以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已无法修复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标准。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有哪些?
1、对于所受的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2、对于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赔偿数额应当以所受的直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局部损失可以恢复的,应当赔偿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
(2)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应当折价赔偿。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范围
(一)直接财产损失
对于直接财产损失,通常适用“全部赔偿”的原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折价赔偿,也就是说将被侵害的财产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并根据这几个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道路交通赔偿案件实践中经常碰到的几个常见赔偿请求项目有:停运损失、受损物品必将获得的利益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此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受害方的营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的,此时是可以请求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受害者的营业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此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