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身份证件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法律专题2023-05-15 02:39:15佚名

伪造身份证件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一、伪造身份证件罪量刑具体细分成哪些标准?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相应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相应的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相应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

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此时就会被认定为犯罪,此时公安机关应当对该犯罪行为人予以立案侦查,因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是行为犯,并不要求犯罪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造成具体的危害后果以及具体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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