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地补偿款无疑是作为开启新生活的唯一经济保障,也是被征收人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唯一的财产。
按照常理来说,征地补偿款应该足额、准时发放以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
但在现实的征收情况中,你却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即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并没有足额到账,且征地补偿款与协定金额相差太多,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出在村委会这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也就是说,对于集体土地,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而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是可以预留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的。
被征收农民,也就是承包户,享有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费。
这就给村集体占有部分征地补偿利益留出了空隙。
当然,允许村集体可以有部分土地补偿费用是有一定理由的。
比如说,整个村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如建学校、建公共设施、办村办企业等,这都需要土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支撑。
所以,村集体需要预留一定的征地补偿费用。
但是,在明律师提醒您注意了:村集体能截留的,仅限于土地补偿费。
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等费用,只能专款专用,也就是只能补助发放给被征收农民。
结合国土部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所作的解读可知,补偿安置费等费用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不再通过乡村等环节支付,防止截留、挪用情况发生。
这里,应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是安置补助费,并非全部的征地补偿费。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村委会可以截留,这部分的比例也不能太大。
但在现实的征地补偿发放过程中,被征收农民通常只拿到极少部分的补偿款。
这有很大部分原因就是村委会以各种理由直接截留了一大部分征地补偿款项。
比如说:村委会会以户口迁走为由拒绝发放补偿款、或者说有的村委会会以用于公益事业为由提取高额的征地补偿费等,其直接后果就是被征收的农民的征地补偿款大幅度缩减。
在实际的土地征收中,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的事件不在少数。
那如果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款被村委会截留了,该怎么办呢?
在明律师支招:
一、首先考量一下村委会截留款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还有截留比例达到多少。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以,像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是不能截留的;再者,如果土地补偿费截留过高,高出被拆迁农民拿到手的补偿费用时,被征收农民此时可以诉诸法律进行维权了。
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对于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也可以委托代表进行。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建立村务档案。
此条例明确了由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补偿款的分配,须经由法定程序。
如果被征收农民觉得村委会截留补偿款项有问题,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