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经失效,相关规定参照《民法典》处理。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
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
综观《民法典》分则,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
(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类:
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
②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对于这两种情形,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应属于过错责任。
(2) 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
(3)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八百三十二条和第九百六十二条等条文中。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方 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对方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 无关,即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民法典》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概念,作为普遍性的严格责任的例外,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4)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一方过造成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对方过错造成损失,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医疗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事实存在的,与医疗单位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数量也是越来越多的,尤其是涉及到侵权纠纷的处理的时候,此时是要首先进行责任划分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责任划分的时候是要注意相关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