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些程序,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本身就违法

法律专题2023-08-06 00:03:31未知

没有这些程序,作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本身就违法

“违法建筑”一词从正式规定在《城乡规划法》中以来,就不断的出现在大众视野里,大大小小的拆除违建的新闻层出不穷,每次出现“违建”新闻,总能引起网友的热议,但晏清律师发现,正所谓“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真正明白“什么是违建、违建的认定和拆除程序是怎样的”的网友寥寥无几,今天律师通过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述。

吴女士在北京市的郊区某村建有房屋,2018年当地镇政府执行上级整治违建的相关规定,向吴女士下达了《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大致内容是:“吴某:你处位于某村委会北侧的建筑物(具体的位置见所附卫星图斑),因无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镇政府将于2018年10月31日组织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特此通知。”这也是《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常见格式,有的地方可能会将“因无相关规划、建设手续”改为“因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样的决定书乍看之下没什么问题,但通过律师仔细分析,却发现存在违法之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镇政府作出的责令拆除通知显然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了解了这些后,我们再回头看镇政府的《责令拆除决定书》,一未对吴女士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测量,未弄清房屋的位置、面积、和建造时间,二未向吴女士及其他成年家属进行询问,三未告知吴女士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既没有事实依据又程序违法,这样的决定书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要慌,记住上述的法条,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

本文标签: 当事人  房屋  要对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