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其理由有:
(1)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而在第一审程序中,有权利提交答辩状的当事人只有被告。
(2)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3)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4)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自己申请参加诉讼,说明其已经承认原告的诉讼行为,那么他应受约束不能再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不申请参加诉讼而另行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不仅包括被告,还应当包括原告、第三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是第三人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但是需要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提出来,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法院会审查,异议成立的,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是有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