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件事实判决。不同纠纷判决不同。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
1、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
3、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变更当事人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判决。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是指在保证人(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在主债权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及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适用“保证合同纠纷”案由。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但保证合同仍具有一定独立性,保证合同可以约定保证债务仅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可以有自己独立的变更或消灭原因,当事人还可以单就保证法律关系形成诉讼,故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当事人同时就主合同和保证合同提起诉讼的,应以主合同确定案由,不再列保证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证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保证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合同履行地应根据规定来认定,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般来说,在保证合同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保证的方式都为一般保证,即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是债权人在没有起诉债务人的情形下起诉保证人的,此时保证人就可以援用该抗辩权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