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有自行回避和消极回避两种方式。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出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事由,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制度。回避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理念和制度设计,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非正当因素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免受人伦亲情与司法公正理念的双重压力,实现司法公正。
二、自行回避和消极回避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一)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5)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回避的另一种情形是申请回避,又称消极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官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并有证据证实审判人员具有以下情形的,有权要求回避:
(1)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过程当中,回避的方式一般只有两种,一种是自行回避也就是常说的积极回避,另一种就是申请回避,也就是所说的消极回避。我国执行并实施诉讼回避的制度能够有效的保障诉讼案件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是需要谨慎对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