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到什么标准刑讯逼供罪才能立案?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于刑讯逼供行为的认定,必须遵照上述立案标准严格执行,罪与非罪,非同小可,不能轻易认为某种行为是犯罪。从根本上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刑讯逼供行为,不是犯罪。即,在有刑讯逼供行为的时候,如果并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标准要求,那此时都是无法认定为此罪的。
二、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犯罪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实践中,刑讯逼供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多是为了急于破案,是因公犯罪,出发点是好的,因此,认定构成刑讯逼供罪,应该是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如致人伤残、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
这样既便于在司法工作中掌握界限问题,又符合惩罚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应是全面综合分析整个案情,结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作案手段、情节、次数、人数、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试行规定,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
无论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还是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所严厉禁止的,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讯问过程中刑讯逼供,或者是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取证,此时在达到一定的犯罪立案标准时,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