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接触的房屋征收案件中,会遇到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又反悔,或者签了补偿协议后仍然拿不到钱,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对方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
今天为大家展示的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在“拆迁许可证时代”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在诉讼时遭遇的困惑。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为何是民事纠纷?
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张女士,前几年家里的房子被拆迁了,当时的房价还没有疯涨,张女士对拿到的拆迁补偿款也还算满意。
因为还有另一套住房,张女士就没有再购买第二套住房。
去年,因为儿子要结婚,张女士拿着前两年房子的拆迁款到以前房子所在的区域想再买一套,没想到房价已经翻了两倍。
张女士不禁感叹此一时彼一时。
有一天张女士听说后来签协议的有些老邻居拿的补偿比自己的要多一些,是不是自己的拆迁款要少了?是不是拆迁的人蒙骗了自己?张女士想不通,于是准备一纸诉状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甲方告上法庭。
可是,这纸诉状到了法院行政庭,法官却说,你的这个案子是民事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
张女士困惑了:我特意查看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不服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为什么法官偏说我这是民事合同纠纷呢?
重要回顾:拆迁许可证!
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提起本文标题中的“拆迁许可证时代”。
在现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城市房屋拆迁是以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依据的。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因此取得拆迁证是进行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
该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那么,此时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说明《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民事协议性质,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显然排除于仲裁管辖范围之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3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这也说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法律主体,所签的协议是民事协议而非行政的协议。
本文中张女士所依据的法条为什么说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纠纷按行政案件受理呢。
这就要提到我们国家最新的征地拆迁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所以不管是房屋征收部门还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均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责任。
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行政机关性质,以及政府房屋征收的行政行为性质,《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现在大家明白了为什么法院提出张女士的诉讼提错了,由于大家对征收拆迁的相关法规不太关注,很容易就会把一些法律文件弄混,请教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可以帮助自己避免走冤枉路。